安省康沃尔市有个女子,状告市府条例,违反了妇女的“上裸权”。该市有个条例,“10岁以上的女性,在公共场合要有上衣遮盖阿堵物”,从1996年来,一直存在,没有被人挑战过,这个女子就来挑战。
又引起加拿大人,对女子“上裸权”的讨论兴趣。到底女子在公共场合,有无上裸权呢?争这个权有什么意义呢?我们来看看。
1996年以前,女子在公众场合裸露上半身是犯罪!
从前,在公众场合裸露上半身,可能涉及犯罪。在加拿大刑法中,有三条与此相关:
172 妨碍治安(Disorderly Conduct)
173 猥亵 (Indecent acts)
174 裸露 (Nudity)
至于什么叫猥亵,规定的并不是很仔细。但是夏天天气热,男人在街上脱掉上衣露胸走路,是见怪不怪的,如果是女人这样做呢?
那就是犯罪!
你说有女人会这样做吗?有的,她就是安省圭尔夫大学19岁的女生格温·雅格。
19岁女生偶然一次豪放行为,改变了加拿大
1991年夏,天气炎热,圭尔夫大学19岁的女生雅格走路回家,一路上看见许多男子脱光上身打球、跑步、走路,她突发奇想,凭什么男人可以我们女人就不可以呢?
这个豪放的女子立即脱了上衣,也裸露上身走路。这时一个带孩子的妈妈看见了,立即报警。警方将其逮捕,罪名是加拿大刑法的173(1)条“猥亵罪”。
别看看似很小一件事,就已经犯罪了,轻则坐牢最高六个月,重则坐牢最高2年。
雅格不服,理由是为什么那些男的脱光上衣袒胸露乳在大街走,警察不逮捕他们?此外,她认为女人的胸部,不过是比男人大一点而已,没有特别不同。但安省法官说,女人胸部是女性性器官一部分,看到和触摸都会给男人以性刺激,不应暴露,最终定了她的猥亵罪。
她又上诉到上一级法庭,败诉,1996年再打到安省最高法庭,推翻了。安省上诉庭认为,女子上半身裸露,不属于加拿大刑法中的猥亵行为。基于这个判断,将雅格开释。
但此案不是基于宪法中的男女平等,也没有打到加拿大联邦最高法庭,所以对加拿大不具有全国效力。只是在安省具有效力。但加拿大实行案例法,卑诗省和萨省都遇到过类似案件,援引了安省判决,所以理论上,从1996年起,在加拿大全国,妇女都是有公开“半裸权”的。从1996年起至今,也再没有哪个妇女因此被定罪。
如果有被抓、被告怎么办?只要祭出1996年雅格判决,就没事了。即使打官司,肯定会赢,所以一般地方政府都放弃打官司了。
虽然有公开半裸权,但还是不要轻易半裸,还是容易惹麻烦
虽然官司上赢了,但妇女在公共场合半裸,还是有很多麻烦,不像男人那样什么事儿都没有。
首先,还是有许多人,甚至司法人员,不知道1996年雅格判决,看到女子半裸,可能报警,可能逮捕拘留,惹出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曾有女子在游泳池半裸,因为坚持自己的权力,被轰出去,她不出去,演变成了人身攻击。而人身攻击和猥亵,变成了两码事。
此外,如果周边有儿童、未成年人,被举报了,还是容易惹上麻烦。当然,女子半裸,也容易给自己惹上异性的麻烦。
加拿大其他一些省,还没判过,所以你半裸,虽然最终会无罪,但还是可能走一道官司。安省虽然半裸无罪,但是各个市政府,有自己的条例,像康沃尔市那样,从未修改过,它仍然可能罚你,你要去告,才又取消那条市府条例。
多伦多在街道上是可以的,但是公园又是不可以,除非特别注明,比如湖心岛的Hanlan's Point Beach,是个天体海滩,写了牌子,“可穿衣,可不穿衣”。
参加裸骑这些公众活动,是完全没问题的。
特别地,公开哺乳却是你斩钉切铁的权利
既然加拿大女性连上半身半裸权都是有的,那么公共场合母乳喂养,那是板上钉钉的了。不仅如此,安省和卑诗省专门还有法律规定,妈妈在公共场合母乳喂养,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任何人不可以叫妈妈遮挡、回避、走开等。
这是雄赳赳气昂昂的。公共场合,包括游泳池、餐厅、公共交通等。
如果有人干涉,他/她可能是不懂,也可能明知故犯,那就构成了歧视。
女子半裸权和公开哺乳,并未牵扯到宪法中的男女平等
虽然,加拿大女子有公共场合的半裸权,在公共场合母乳喂养神圣不可侵犯,但这些都不是加拿大联邦最高法庭基于宪法做出的。
第二十八条规定:
男女平等。
因为不是宪法做出,没有打到加拿大联邦最高法庭,所以并不具备最高权威,仍然是可能受到挑战的。但是,由于当今加拿大社会越来越宽容,只要知道了1996年雅格判例,以及安省、卑诗省关于公开母乳喂养的法律,一般都不会再多说什么了。
该改就改,该道歉就道歉。但是如果没人挑战,各个省、市镇,一般还是不会主动去改的。
虽然,公共场合半裸和母乳喂养,是加拿大女性的权利,但我们一般还是尽可能照顾公众的情绪,尤其是当周围有孩子的时候。我们要理解,这只是让我们不受歧视、不受威胁、不受指控的权利,并不是让我们去展示的权利。
所以,是好事,把握尺度即可。
又引起加拿大人,对女子“上裸权”的讨论兴趣。到底女子在公共场合,有无上裸权呢?争这个权有什么意义呢?我们来看看。
1996年以前,女子在公众场合裸露上半身是犯罪!
从前,在公众场合裸露上半身,可能涉及犯罪。在加拿大刑法中,有三条与此相关:
172 妨碍治安(Disorderly Conduct)
173 猥亵 (Indecent acts)
174 裸露 (Nudity)
至于什么叫猥亵,规定的并不是很仔细。但是夏天天气热,男人在街上脱掉上衣露胸走路,是见怪不怪的,如果是女人这样做呢?
那就是犯罪!
你说有女人会这样做吗?有的,她就是安省圭尔夫大学19岁的女生格温·雅格。
19岁女生偶然一次豪放行为,改变了加拿大
1991年夏,天气炎热,圭尔夫大学19岁的女生雅格走路回家,一路上看见许多男子脱光上身打球、跑步、走路,她突发奇想,凭什么男人可以我们女人就不可以呢?
这个豪放的女子立即脱了上衣,也裸露上身走路。这时一个带孩子的妈妈看见了,立即报警。警方将其逮捕,罪名是加拿大刑法的173(1)条“猥亵罪”。
173 (1) Everyone who wilfully does an indecent act in a public place in the presence of one or more persons, or in any place with intent to insult or offend any person,
(a) is guilty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and is liable to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of not more than two years; or (b) is guilty of an offence punishable on summary conviction and is liable to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of not more than six months.
别看看似很小一件事,就已经犯罪了,轻则坐牢最高六个月,重则坐牢最高2年。
雅格不服,理由是为什么那些男的脱光上衣袒胸露乳在大街走,警察不逮捕他们?此外,她认为女人的胸部,不过是比男人大一点而已,没有特别不同。但安省法官说,女人胸部是女性性器官一部分,看到和触摸都会给男人以性刺激,不应暴露,最终定了她的猥亵罪。
她又上诉到上一级法庭,败诉,1996年再打到安省最高法庭,推翻了。安省上诉庭认为,女子上半身裸露,不属于加拿大刑法中的猥亵行为。基于这个判断,将雅格开释。
但此案不是基于宪法中的男女平等,也没有打到加拿大联邦最高法庭,所以对加拿大不具有全国效力。只是在安省具有效力。但加拿大实行案例法,卑诗省和萨省都遇到过类似案件,援引了安省判决,所以理论上,从1996年起,在加拿大全国,妇女都是有公开“半裸权”的。从1996年起至今,也再没有哪个妇女因此被定罪。
如果有被抓、被告怎么办?只要祭出1996年雅格判决,就没事了。即使打官司,肯定会赢,所以一般地方政府都放弃打官司了。
虽然有公开半裸权,但还是不要轻易半裸,还是容易惹麻烦
虽然官司上赢了,但妇女在公共场合半裸,还是有很多麻烦,不像男人那样什么事儿都没有。
首先,还是有许多人,甚至司法人员,不知道1996年雅格判决,看到女子半裸,可能报警,可能逮捕拘留,惹出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曾有女子在游泳池半裸,因为坚持自己的权力,被轰出去,她不出去,演变成了人身攻击。而人身攻击和猥亵,变成了两码事。
此外,如果周边有儿童、未成年人,被举报了,还是容易惹上麻烦。当然,女子半裸,也容易给自己惹上异性的麻烦。
加拿大其他一些省,还没判过,所以你半裸,虽然最终会无罪,但还是可能走一道官司。安省虽然半裸无罪,但是各个市政府,有自己的条例,像康沃尔市那样,从未修改过,它仍然可能罚你,你要去告,才又取消那条市府条例。
多伦多在街道上是可以的,但是公园又是不可以,除非特别注明,比如湖心岛的Hanlan's Point Beach,是个天体海滩,写了牌子,“可穿衣,可不穿衣”。
参加裸骑这些公众活动,是完全没问题的。
特别地,公开哺乳却是你斩钉切铁的权利
既然加拿大女性连上半身半裸权都是有的,那么公共场合母乳喂养,那是板上钉钉的了。不仅如此,安省和卑诗省专门还有法律规定,妈妈在公共场合母乳喂养,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任何人不可以叫妈妈遮挡、回避、走开等。
这是雄赳赳气昂昂的。公共场合,包括游泳池、餐厅、公共交通等。
如果有人干涉,他/她可能是不懂,也可能明知故犯,那就构成了歧视。
女子半裸权和公开哺乳,并未牵扯到宪法中的男女平等
虽然,加拿大女子有公共场合的半裸权,在公共场合母乳喂养神圣不可侵犯,但这些都不是加拿大联邦最高法庭基于宪法做出的。
第二十八条规定:
28. Notwithstanding anything in this Charter, the rights and freedoms referred to in it are guaranteed equally to male and female persons.
男女平等。
因为不是宪法做出,没有打到加拿大联邦最高法庭,所以并不具备最高权威,仍然是可能受到挑战的。但是,由于当今加拿大社会越来越宽容,只要知道了1996年雅格判例,以及安省、卑诗省关于公开母乳喂养的法律,一般都不会再多说什么了。
该改就改,该道歉就道歉。但是如果没人挑战,各个省、市镇,一般还是不会主动去改的。
虽然,公共场合半裸和母乳喂养,是加拿大女性的权利,但我们一般还是尽可能照顾公众的情绪,尤其是当周围有孩子的时候。我们要理解,这只是让我们不受歧视、不受威胁、不受指控的权利,并不是让我们去展示的权利。
所以,是好事,把握尺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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